今日論衡 之拍案說法
  □王剛橋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通報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立足審判權的中央事權屬性,就健全法院工作推出了一系列改革舉措。此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已先後審議通過了《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和《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相信“檢察改革實施意見”也將不日出台。
  描繪改革藍圖並不等於改革已經完成,“藍圖”淪為“爛尾樓”的也不少見。觀察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和之前的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讀到一些重覆的語句並不令人意外。從1999年法院“一五改革綱要”發佈以來,15年間,在“先易後難”的改革推進策略下,相對容易的司改舉措,基本都已有實踐,有的還寫進了法律,修成了“正果”。而屢改屢敗,或一推再推卻步履維艱的那些改革舉措,將成為新一輪司改的重點。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起點,可以說,司改已無易事。
  司法體制改革之難與易,主要體現在外部改革與內部改革。相對而言,內部改革推動較易,而外部改革由於涉及與其他公權力機構的利益再分配,遭遇阻礙實屬正常。司改的“老大難”問題,在於沒有一個超越法院系統之上的權威機構,實在難以協調推進。
  昨日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賀小榮在對媒體公開解讀法院“四五改革綱要”的過程中,也首先用了“整體性”來形容這一司改指導性文件在謀篇佈局與內容設置上的重要特點。所謂“整體性”,就是指綱要提出的改革舉措嚴格與三中全會決定和中央司改意見協調一致,是對中央改革任務的分解、延伸與細化,兼顧了人民法院牽頭和參加的各項任務。凡是人民法院牽頭的改革任務,綱要表述較為詳細,並提出了明確要求;凡是人民法院配合中央其他部門推進的改革任務,綱要表述較為原則,側重協同推進。
  如最受關註的“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機制改革”,若無人大和政府的協調,法院是不可能獨立完成此項改革的。首先,法院經費的審議、預算、批准,都需要履行人大程序。因為法院審判權的來源,本就是人大授權的結果。不管法院將來如何實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大仍然擁有對法院的監督權——這是基於憲法的明文規定。
  而“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機制”又需要地方財政部門來具體配合。目前,省以下各級法院,還普遍未建立起像政府財政部門這樣的專門機構。是另設爐竈,還是繼續與政府財政部門搭伙,將考驗改革者的智慧。
  此外,法院“四五改革綱要”中,幾乎每一項改革舉措,都指向不同的權利主體,涉及不同的既得利益或潛在利益。如在省一級成立“法官遴選委員會”,這個委員會被指應由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專家等各方代表組成。顯然,這麼一個“法官遴選委員會”,在正當程序之下是不能設計在省級高院的。它的最終結局會是怎樣,自然還有待司改的頂層設計者的努力。此處的提醒僅是:別忘了目前的司改最為需要的就是“整體推進”。
  (作者系海南大學副教授)
  王剛橋  (原標題:司法改革亟需“整體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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